近日,湖南省林業局印發了《湖南省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簽管理辦法》(湘林場〔2024〕1號)(以下簡稱《辦法》),省政府統一登記號:HNPR-2024-25001,自2024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林以種為本、種以質為先”,林木種苗是林業的根本,種苗的質量決定了造林綠化的成效、森林的質量。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簽是林木種苗質量監管的質量判定依據,也是林木種苗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對林木種苗質量承諾、認可的重要依據。新修訂的《種子法》、國家林業局《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林木種苗質量檢驗證、標簽都做了原則性規定,《林木種苗標簽》(LY/T2290)等對種苗標簽作了比較詳細規定。為貫徹實施《種子法》及其配套法規,規范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簽管理,有必要制定符合我省實際的可操作的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簽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一是《種子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二是國家林業局《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生產主要林木商品種子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質量檢驗。質量低于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林木種子,不得用于銷售。第十六條規定:林木種子質量檢驗證書的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制定。三是《林木種子檢驗規程》(GB2772)、《主要造林樹種質量分級》(GB6000)規定:凡出圃的種子和苗木均應附種子檢驗證或苗木檢驗證。四是《林木種苗標簽》(LY/T2290)對林木種苗標簽管理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三、關于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簽的簽發。基于下述理由,《辦法》規定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簽由經營者填寫。一是《種子法》規定: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二是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簽是林木種苗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對林木種苗質量承諾、認可的重要依據。
四、關于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簽標注的內容。標注的內容為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或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規定,其中質量指標依據檢驗檢測結果標注,檢驗檢測既可以由生產經營者依據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進行自檢,也可委托種苗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測。
五、關于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簽的印制。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并免費發放,也可以由種苗生產經營者自行制作,但自行制作的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簽要符合本《辦法》的規定。